定府办规〔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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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定安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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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定安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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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4日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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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2021-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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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琼府〔2019〕11号)、《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21年度稳定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琼商建〔2021〕7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海南省2021年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综合奖励申报的通知》(琼工信汽车〔2021〕110号)相关工作部署,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金使用方向
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在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营造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良好氛围。
二、资金奖励对象和要求
(一)资金奖励对象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
(1)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个人和单位除外);
(2)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
(1)在我县注册登记;
(2)售出的新能源汽车在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初次登记上牌并取得专用号牌;
(3)所售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属于定安县。
(二)资金奖励要求
1.新能源汽车其车型为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购买及初次登记新能源汽车的日期均须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3.本县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奖励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按照新能源汽车购车价格分档在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其中,购车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奖励6000元,购车价格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每辆车奖励8000元,购车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车奖励10000元。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准(换电式车辆购车价格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与开具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电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之和为准)。
(二)在我县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每售出一辆符合奖励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奖励1000元。
(三)新能源汽车奖励总量每年总额限400辆,具体按照奖励对象材料申报新能源汽车上牌的办结时间先后排序,先到先得(以县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清单为准)。
四、资金申报方式和申报材料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汽车销售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申报,集中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5日至31日受理2021年度车辆;2023年1月5日至31日受理2022年度车辆(法定节假日不办理申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购车消费使用者、汽车销售企业视为放弃奖励,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申报材料(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一)个人(单位/汽车销售企业)身份信息证明;
(二)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三)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四)车辆登记证书;
(五)纯电动汽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六)新能源汽车地方综合奖励申请表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汽车销售企业自行到定安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请携带身份证或企业/单位证照、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新能源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等原件进行查验)办理申报(地址:定安县政府行政办公大楼408室,联系人:陈绵胜,联系电话:63826858)。
五、资金安排、申报、审核及拨付
新能源汽车综合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保障,列入年度预算,实行年初清算、拨付上一年度购车综合奖励金额。
????县科工信局分别于2022年和2023年每年的2月17日至2月28日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车辆数据等信息在定安县政府网站公示15日无异议后,于当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购车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个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号。
????县交警大队于每年1月28日前,向县科工信局提供相关的新能源汽车上牌办结时间的清单。
六、有关要求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县级综合奖励资金的所有人、汽车销售企业,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综合奖励资金的,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追缴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
????(二)获得新能源汽车购车奖励的非个人用户,自领取财政购车奖励资金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车,违者将取消其获得的奖励资格,并退还奖励资金。
(三)各镇、县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加大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配合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完成落实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政策相关工作,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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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定安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材料